青医保办发〔2025〕54号
91热爆 办公室关于执行河南十七省等4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决策部署,继续扩大改革成效,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工作安排,现就执行河南十七省等4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1.河南十七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河南三高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及国采二四批药品十三省联盟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品种)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2.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2)。
3.四川联盟环磷腺苷葡胺等化学药品带量联动采购我省参加品种中选供应清单(详见附件3)。
4.陕西十四省(区、兵团)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我省参加品种中选供应清单(详见附件4)。
二、执行时间
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河南十七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十七省药品联盟采购分量系统”确认的协议量为准(详见附件1)。
(二)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二十六省药品联盟采购分量系统”确认的协议量为准(详见附件2)。
(三)四川联盟环磷腺苷葡胺等化学药品带量联动采购我省参加品种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药品交易管理—报量管理—常规项目报量管理”上报的采购需求量80%确定(详见附件3)。
(四)陕西十四省(区、兵团)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我省参加品种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十四省联盟采购管理子系统”确认的协议量为准。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若中选药品在其他省份出现更低挂网价格,需在我省同步低价中选价格。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存在重复的,执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另行规定的,按新政策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签订采购协议。省药品采购中心按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做好平台药品信息维护、通知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等工作。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医疗机构发起)。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二)落实约定采购量。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按协议量采购。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原则上继续采购使用质优价宜、供应能力足、配送率高的中选产品。
(三)合理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消化清理原有库存,提前做好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保障中选药品及时进院。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年度协议采购量的同时,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满足患者多种用药需求。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定期集中采购。
(四)做好其他配套措施。采购周期过程中供应配送、货款结算、监管监测等措施,按照我省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1.河南十七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河南三高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及国采二四批药品十三省联盟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品种)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及首年协议量明细
2.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及首年协议量明细
3.四川联盟环磷腺苷葡胺等化学药品带量联动采购我省参加品种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及首年协议量明细
4.陕西十四省(区、兵团)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我省参加品种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及首年协议量明细
91热爆 办公室
2025年11月14日